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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終身學習課程實施及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預算編列情形及審酌下列事項,核定終身學習課程計畫及補助經費:
一、計畫可行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執行能力及前一年執行績效。但首次申請者,免予審查前一年執行績效。
四、課程內容依第三條所定終身學習課程範圍為原則。
五、中央主管機關重要政策推動事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查之需要,得邀請申請單位到場說明或進行實地訪視。
本辦法所定終身學習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社區教育:現代公民素養、公共事務參與、在地認同、地方文化、社區性別平等教育等課程或教育活動。
二、語文學習:我國語文課程或教育活動。
三、人文鄉土:民俗節慶、傳統手工藝、戲劇樂曲、鄉土建築、地方產業及古蹟等人文鄉土特色課程或教育活動。
四、家庭教育:依家庭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家庭教育範圍之課程或教育活動。
五、法令常識:憲政、移民法規、戶籍法規、國籍法規、民事、刑事、社會秩序維護、消費者保護、教育、衛生福利、勞動及其他基本法律常識。
六、多元培力:提供各類生活技能之輔導學習。
七、其他配合國家政策發展需求開設之課程或教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