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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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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第 10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參加校內學習評量,學校得準用本辦法提供各項考試服務,服務項目應載明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個別化支持計畫,並得作為參與第二條所定入學考試申請考試服務之佐證資料。
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
第 2 條
各級學校及試務單位公開辦理各教育階段入學相關之各種考試,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以下簡稱考試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