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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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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第 10 條
學校應提供違規學生及其家長適切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家庭教育諮詢。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民國 109 年 03 月 23 日 )
第 6 條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