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安置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 10 條
學校輔導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所需之行政業務費、教具教材費、工讀
生服務費、輔導人員輔導鐘點費、教學輔助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經費,公
立學校,由各校依預算程序辦理;私立學校,得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編列年度預算,於各項費用規定基準範圍內補助之。
私立學校依第八條規定安置身心障礙學生,降低招收學生數,致學校減少
收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