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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視導結果,對落實正常教學績效卓著之國民中小學校長及其相關人員,依法規規定予以獎勵。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視導結果,對未符合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規定之公立國民中小學,依相關法規對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予以議處。
私立國民中小學有前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私立學校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正常教學督導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為落實正常教學,其應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導師編配及分組學習,除特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辦理。
二、課程教學規劃及實施:
(一)學校應依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規定之課程規劃,訂定課程計畫及課表,並督導教師據以授課。
(二)學校應依教師專長優先排課,並鼓勵配課教師參加增能研習。
(三)學校辦理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學習節數外之課後輔導、寒暑假學藝活動及留校自習,應於規定時間進行且不得教授新進度。
三、學習評量實施:
(一)學校學習評量,應於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訂學習節數內實施為原則,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二)模擬考應於國民中學三年級辦理,且不得於寒暑假結束後之第一週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