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第 10 條
教師助理員應配合學校或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之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學習、評量、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需求事項。
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督導下,提供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依學校及幼兒園之安排互相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