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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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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第 10 條
(刪除)
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民國 105 年 03 月 08 日 )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規定,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就讀國立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籍之學生。
二、學雜費:指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或學雜費基數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並包括實習實驗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