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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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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國課程部班設立辦法
EN
第 10 條
外國課程部或班招收具外國籍之學生,其到校日期之起算方式、保險及休學、退學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事項之通報,準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
EN
第 10 條
外國學生不得申請就讀我國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外國學生在臺已具有合法居留身分者或其就讀之班別屬經本部專案核准之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 21 條
外國學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二條規定入學者、經駐外機構推薦來臺就學之外交部臺灣獎學金受獎學生及具我國永久居留身分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依教育合作協議入學者,依協議規定辦理。
三、前二款以外之外國學生,依其就讀學校所定外國學生收費基準,並不得低於同級私立學校收費基準。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入學之學生,該教育階段應繳之費用,仍依原規定辦理。
第 22 條
外國學生註冊時,新生應檢附已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六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在校生應檢附我國全民健康保險等相關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保險證明如為國外所核發者,應經駐外機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