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N
第 10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中等學校學歷。
四、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五、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
EN
第 7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