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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EN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中等學校學歷。
四、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五、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專科學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民國 104 年 03 月 27 日 ) EN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