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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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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第 10 條
前條第一項之使用計畫及預算,以用於行政管理支出、教學研究及學生事務與輔導支出、獎助學金支出、償還借款、興建校舍與購置不動產及教學設施設備為限;其中用於教學研究支出及購置教學設施設備者,合計並不得少於使用金額之二分之一。
流入學校應依前項所定使用計畫及預算專款專用;其有未依使用計畫支用或有賸餘款者,應返還原流出之學校,並報學校法人董事會及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民國 98 年 02 月 04 日 )
第 9 條
私立學校賸餘款之流用,在符合整體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務發展原則下,應由流出學校先計算可流用額度上限後,由流入學校擬具使用計畫及預算,經學校法人董事會通過,並報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後,納入流出及流入學校年度預算辦理。
法人主管機關審查前項使用計畫,應先徵詢流出及流入學校主管機關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