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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 EN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依前條規定申報會計主管之進修情形時,應瞭解會計主管是否符合持續進修及最低進修時數之規定;如違反規定者,應於一個月內改善;逾期未予改善者,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應隨時檢查會計主管是否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規定;如有不符情事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並於發現之日起二日內於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公告並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會計主管依第五條規定參加所定專業訓練課程期間,免依前項規定辦理。
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於聘任會計主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第三條及前條規定。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時之外國公司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之公司,現任會計主管如不符合第三條之資格條件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公司應令其於本辦法前開修正發布日或首次辦理股票公開發行案申報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進修機構所舉辦之會計或審計專業訓練課程七十五小時以上,及金融法令、財務、職業道德或法律責任等課程十五小時以上,且成績合格。
前項應參加訓練之會計主管曾修畢會計、審計、財務或金融法令等相關課程,或具有與會計或審計相關實務經驗,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前項專業訓練之機構認可者,前項之訓練時數可折抵之。但可折抵之時數不得超過六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