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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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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EN
第 10 條
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機構申請兼營期貨結算機構業務者,應依第三條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數額之專用營運資金;其實收資本額如有不足時,應辦理增資。
期貨結算機構設置標準
(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 )
EN
第 3 條
期貨結算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十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