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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機構調處委員會組織及調處辦法 EN
調處委員有前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保護機構得依當事人之申請或自行召開調處委員會議,為迴避之決定。
前項決定,應由全體調處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調處事件之當事人,或為該當事人之代理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調處當事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有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事件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本人或其配偶受僱於調處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或擔任該調處當事人之律師、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之任何職位,或解任未滿一年者。
五、有其他情形足使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