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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EN
本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所稱本保險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指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所載之所有資產。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保險人之債權人,非基於本法所取得之債權,不得對本保險之相關資產聲請扣押或行使其他權利。
前項相關資產之項目及範圍,於前條第三項之辦法定之。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保險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編製下列各款報表:
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產負債明細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收入成本明細表。
二、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特別準備(金)計算表。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計算表。
四、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賠款準備(金)計算表。
五、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資金運用明細表。
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業務費用明細表。
保險人應按月編製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報表,並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資料傳送至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半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每年八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
保險人應編製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年度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報表並應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於次年三月底前報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