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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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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EN
第 10 條
要保人因不可抗力致不能在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寬限期間內交付保險費者,保險人得將該寬限期間延至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為止。
簡易人壽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3 條
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一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十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三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
前項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被保險人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