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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EN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於香港或澳門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增減營運資金或資本前,應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持有香港或澳門子公司之股權讓與他人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香港或澳門子公司或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一、負責人變動。
二、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讓與或受讓全部或重要部分之資產或營業。
三、發行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四、解散或停止營業。
五、變更名稱。
香港或澳門代表人辦事處變更代表人時,臺灣地區保險機構應檢附相關資料報主管機關許可,並應檢附變更後之代表人符合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代表人辦事處,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預定代表人姓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保險機構設立之代表人辦事處,其預定代表人應具備良好之品德操守及專業領導能力,且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應檢附下列書件或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無董事會者,全體董事同意書。
三、最近三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四、可行性分析。
五、營業計畫書:載明擬經營之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與方針、未來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內部組織分工、在母公司或總公司之隸屬關係、人員配置及招募培訓計畫等事項。
六、經營風險評估、效益分析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七、未來可能投入資本或出資額及階段分析。
八、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九、預定負責人之資格證明。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前項保險機構設立之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保險業預定負責人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之資格條件,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預定負責人應分別符合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有關資格條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