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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進出口報單申報事項更正作業辦法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申請更正報單申報事項,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民國 108 年 05 月 31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徵收修改處理費,每份新臺幣一百元。但修改錯誤之責任不在廠商者免徵收。
一、依前條規定核發之文件,申請修改者。
二、申請更正海關電腦資料檔者。
申請修改文件同時須更正該海關電腦資料檔者,按一次徵收修改處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