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EN
自由港區事業將免稅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委託修理、檢驗、測試,應先填具申請書、合約書、公司統一編號、修理檢測說明或圖說、單位用料清表及運出運回核銷帳務系統之操作說明,向所在地海關辦理。但機器設備急需出區修理者,得於出區之翌日起二日內,向海關補辦申請。
經核准辦理委託課稅區或保稅區修理、檢驗、測試之案件,其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及由課稅區或保稅區運回之作業程序,依第六條規定辦理通關手續或按月彙報,並登錄相關帳表。
受託修理、檢驗、測試之課稅區或保稅區廠商營業項目應與受委託項目相符。對於該受託貨物應設置專區存儲,並設置帳卡隨時記錄免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查核。
免稅貨物經核准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辦理委託修理後,再運回自由港區事業者,其免稅貨物包括待維修之本體及供其修理所需之零、組件。
第一項委託修理、檢驗、測試受理申請及審查核准事項,海關得委託自由港區管理機關辦理,管理機關應將其審查結果及相關文件函知海關。
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通關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 EN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程序如下:
一、自由港區事業貨物輸往課稅區或保稅區,於進儲港區貨棧後,由納稅義務人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入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出區,並依國外貨物進口及進儲保稅區相關規定辦理。
二、課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由貨物輸出人將貨物運入港區貨棧後,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運入自由港區事業。但貨物輸出人不辦理沖退稅,且貨物符合相關輸出規定者,逕憑發票或載貨單運入自由港區事業;課稅區貨物進儲港區貨棧直接出口者,由貨物輸出人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裝船(機)出口。
三、保稅區輸往自由港區事業之貨物,由貨物輸出人依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運入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區貨物進儲港區貨棧直接出口者,由貨物輸出人依保稅貨物相關規定向海關傳輸報單,依相關輸出規定,完成通關取得放行訊息後,憑以裝船(機)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