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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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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關稅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海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並核發普通卸貨准單,其指定之起卸時間,應在海關辦公時間以內。如必須於辦公時間以外起卸者,得依申請核發特別准單,憑以起卸。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24 條
進出口貨物應在海關規定之時間及地點裝卸;其屬於易腐或危險物品,或具有特殊理由,經海關核准者,其裝卸不受時間及地點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