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民住宅,指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依左列方式興建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專供勞工居住之用。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 EN
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
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
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國民住宅及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自動工興建或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日起,其用地之地價稅,適用前項稅率計徵。
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第一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