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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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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EN
第 10 條
辦理信託資金之集合管理運用時,其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比率應依據依本法第三十六條授權所為之規定辦理。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36 條
信託業辦理集合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應保持適當之流動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於洽商中央銀行後,訂定流動性資產之範圍及其比率。信託業未達該比率者,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