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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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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廢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
第 10 條
反共抗俄戰士授田條例公布施行前,曾參加反共抗俄作戰,除因有叛國行
為或逃亡而被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外,其餘在臺離營之退除役無職軍官
,領有退伍除役證明書,且現居住臺灣地區者,視同已發給授田憑據,依
本條例之規定處理。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 年 06 月 06 日
解釋文:
戰士授田憑據處理條例對同條例第十條之「無職軍官」未規定其定義 及範圍,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十六款:「無職軍官指依行政院四十八 年七月十四日台四十八防字第三八八二號令訂定之陸海空軍無軍職軍官理 辦法,於四十八年十月十八日以前在國防部登記處理有案,發給退役役令 ,並經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認定符合無職軍官身分者」,係就無職軍官 身分之認定所為之補充規定,並未違背該條例之立法意旨,與憲法亦無牴 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