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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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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EN
第 10 條
現役軍人穿著各項服制之場合、換季時間及第三條至第五條之時機,由國防部定之。
陸海空軍服制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
EN
第 3 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常服之時機如下:
一、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
二、參加本國或外國大典或宴、酒會。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
四、參加重要典禮或出席其他正式場合。
五、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4 條
現役軍人穿著軍便服之時機如下:
一、參加軍人各種典禮。
二、平時辦公或外出。
第 5 條
現役軍人穿著野戰服之時機如下:
一、戰鬥。
二、各種演習或訓練。
三、營內、外操作。
四、平時辦公或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