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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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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EN
第 10 條
常備兵服現役期間,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提前退伍者,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兵役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EN
第 18 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
一、員額過剩時。
二、完成兵科教育者。
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
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