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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 10 條
請領補助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前
條之請領人於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發給補助金後三個月期滿
之翌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
,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