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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第 10 條
請領人如未指定補償金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於接獲國防部主計局通知後,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於三個月內親自前往國軍財務單位領取補償金。如因故不能親領時,應依第七條規定委託代領。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
(民國 104 年 07 月 24 日 )
第 7 條
補償金請領人因故無法親自登記請領者,應填具委託書委託親友代為登記請領。受託人應繳驗請領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如請領人係旅居國外地區並應繳驗我國駐外機構一年內驗證之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