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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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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 條
具有本條例第五條各款資格之一者,於畢業或回國服役,或訓練期滿合格之當日,即予初任士官。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第 5 條
士官之初任,自下士始,以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任之:
一、陸海空軍士官學校或國內外同等士官校、班基礎教育畢業者。
二、曾受預備士官教育期滿合格者。
三、服現役成績優良之士兵經甄選訓練合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