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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應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定期檢討。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
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
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三、其他影響因素。
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