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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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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辦理領事事務文件證明收費標準
第 10 條
本標準所定收費數額,應依規費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定期檢討。
規費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第 11 條
規費之收費基準,業務主管機關應考量下列情形,定期檢討:
一、辦理費用或成本變動趨勢。
二、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情形。
三、其他影響因素。
前項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