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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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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N
第 10 條
董事、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補聘之;員工代表董事變更、缺額時,亦同。
前項補聘之董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01 月 07 日 )
EN
第 9 條
董事、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董事之遴聘,應顧及客家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
董事、監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董事、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董事、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