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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消防設備人員對於所製作完成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及檢修報告書,應盡保密及妥善保管之責任,並應自提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六年;其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受聘執行業務者,由執業機構負責保管。
依前條第二項共同製作者,應各自保存完整資料。
消防設備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消防設備人員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
一、單獨設立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
二、設立以登記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或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業為營業項目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三、受聘於第一款所定之事務所或前款所定之公司、有限合夥、商業或其他專業機構。
四、受聘於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許可及登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五、受聘於依消防法規定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場所。
前項第一款事務所,以一處為限,不得設立分事務所。
消防設備人員以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為限;其執行業務區域及於全國。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
消防設備人員簽署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除應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本人簽署外,並應加蓋執業圖記,其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方式如下:
一、圖說:於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書、圖說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圖說每頁設計圖加蓋執業圖記。
二、紀錄:於監造計畫中之紀錄、表單文件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三、測試報告書:於消防安全設備查驗申請書、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四、檢修報告書: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各種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首頁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
由二名以上之消防設備人員執行業務者,其共同製作之圖說、紀錄、測試報告書或檢修報告書,由該等消防設備人員共同簽署並加蓋執業圖記外,應分別註明各自負責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