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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報後,應依消防安全設備申報受理單(以下簡稱申報受理單,如附表八)所列查核項目及內容詳加審核,並應於審核完成後,將申報受理單交付管理權人或其代理人;經審核不合格者,應將不合格項目及內容明列,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 (民國 112 年 03 月 01 日 )
管理權人應填具消防安全設備申報表(如附表六),並檢附下列資料向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審核:
一、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之檢修報告書及文件。
二、依前條檢修結果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規定者,應立即改善,並檢附改善完成之證明文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立即改善有困難者,得先行檢附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如附表七)代之:
(一)集合住宅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召開管理委員會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程序。
(二)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或其他組織改善消防安全設備,應經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之程序。
(三)其他經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同意之事由。
三、管理權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四、管理權人委任代理人申報者,其委任書。
五、使用執照影本。
六、公司、商業或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文件;非營利事業場所、歇業或停業場所,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