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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公司依第八條規定申請經許可者,由移民署核發經營許可。
前項公司,應於取得經營許可後六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妥公司登記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辦妥質權設定;逾期者,移民署應廢止其經營許可:
一、以公司名義提存之定期存款單正本。
二、以公司名義作成之質權設定通知書。
三、銀行同意質權設定之覆函。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EN
公司申請代辦移民業務之經營許可,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經營申請書。
二、發起人名冊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申請表影本。
四、資本額證明文件。但已有公司登記者,免附。
五、專任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之名冊及其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六、定期存款單影本。
七、質權設定通知書。
八、其他經移民署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