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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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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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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防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五款所稱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如下:
一、防空疏散避難設施數量、容量、配置情形。
二、敵軍空降、飛彈襲擊情形。
三、空襲警報系統數量、位置。
四、其他經國防部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民防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22 條
為防護空襲及支援軍事勤務需要,國防部於戰爭發生或將發生時,得協調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並執行之:
一、人民及物資之管制疏散。
二、禁止或限制民用航空器、船舶之航行。
三、實施避難及交通、燈火、音響之管制。
四、協助國軍實施防空作戰之監視、通報。
五、協助防空事項調查之提出資料或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