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EN
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歇業或解散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並廢止其許可。原購置之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自行銷毀,並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監毀。
前項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僱(任)用之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離職時,應將警械執照繳回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註銷;其有繼任人員者,應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重新申請警械執照。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已廢置者,準用第一項規定辦理。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民國 97 年 08 月 22 日 ) EN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三張。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前二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警械執照應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