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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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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
第 10 條
寺廟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本條例施行時登記為公有之建築改良物,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準用本辦法規定。
地籍清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第 41 條
已登記建築改良物權利之清理,準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