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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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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施行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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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地法施行法
EN
第 10 條
依土地法第四十八條公布登記期限,應報請中央地政機關備查。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48 條
土地總登記,依左列次序辦理。
一、調查地籍。
二、公布登記區及登記期限。
三、接收文件。
四、審查并公告。
五、登記發給書狀并造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