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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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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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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財務,保險人應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
前項保險財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調整保險費率時,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10 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於本法施行第一年為百分之六點五;於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以後每二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二。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