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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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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EN
第 10 條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累計逾七日者,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
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自返國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出境申請。但因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不在此限。
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延誤其返國日期,具有確實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52 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