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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撫卹給與方式如下:
一、一次撫卹金及一次給與之身心障礙撫卹金,依主管機關傷亡通報記載之死亡或身心障礙日期當時之標準一次給與。
二、第一年年撫卹金依前款標準按比例發至當年十二月底止,第二年起之年撫卹金於每年一月,逐年發給至撫卹期滿為止,撫卹受益人不得提前或一次請領。
三、經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核定保留領受權,或因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但書規定因不可抗力事故無法領受時,依實際具領時之標準發給之。
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意外死亡撫卹者,其一次撫卹金依法院死亡宣告判決確定當月之標準發給;年撫卹金依前項第二款規定發給。
替代役實施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EN
替代役役男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及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依因公死亡辦理撫卹。
前項以外之失蹤人員,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撫卹。但失蹤人員經查明有犯罪行為者,不予撫卹。
依前二項辦理撫卹經查明並未死亡者,應註銷其死亡撫卹令,已發之撫卹金得免追繳。但意圖逃亡或歸後不報,除追繳外,並依法究辦。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十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
領受撫卹金之撫卹受益人,無法通知時,得由原屬服勤單位將死亡者之死亡原因、時間、地點、年資、遺族姓名詳為登記,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保留其領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