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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禮儀師管理辦法 EN
禮儀師證書污損、破損、遺失或滅失時,禮儀師應檢具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原發之證書註銷。
依前項規定補發之證書,以原發之證書有效期限為期限。
禮儀師管理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23 日 ) EN
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以郵寄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一)喪禮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影本。
(二)於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修畢殯葬相關科目學分證明文件。
(三)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參加殯葬服務業公會所開立之負責人資歷證明;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具在僱用單位或殯葬相關職業工會投保之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資歷證明。
三、身分證明文件。
四、本人最近六個月內正面脫帽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講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殯葬相關專業課程範圍之科目每科至少一學期或累計授課時數三十六小時以上,且每科至少二學分者,得檢具任教學校開立之授課證明抵免該科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