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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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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殯葬服務業委託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或生前殯葬服務之公司或商業有異動時,殯葬服務業應於七日內更新及公開資訊,並報第六條及第七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
第 6 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委託公司或商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應檢具下列文件,報請經營許可及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一、委託銷售之商品標的、服務項目及其契約。
二、受委託公司或商業之名冊、負責人、營業處所之地址、聯絡人及電話。
三、受委託公司或商業之登記文件。
四、該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啟用文件。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第 7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委託公司或商業代為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者,應檢具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之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