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合法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異議鑑定小組設置辦法
第 10 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者,應檢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報告書及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06 日 )
EN
第 4 條
主管機關得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其申請要件、補助額度、申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或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評估結果有異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鑑定小組之組成、執行、運作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