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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第 10 條
法院、檢察署應將負責前條事宜之庭務員或專人及其代理人姓名、職稱、電話號碼函報司法院、法務部之資訊管理單位。該等人員異動時,亦同。
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1 日 )
第 9 條
訊問端機關與遠距端機關(構)應指定庭務員或專人負責下列事宜:
一、科技設備之開關機、保管及維護。
二、利用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列印庭期表並予張貼。
三、進行遠距訊問時在旁協助科技設備之操作及使用。
四、第六條及第七條有關結文、訊問筆錄傳送、補送及寄送等事宜。
五、第八條有關證人日費或旅費申請書兼領據傳送等事宜。
六、遇科技設備故障或其他原因致不能使用時,於遠距訊問相關排程系統標註停用期間,並通知已登記之法官、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