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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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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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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N
第 10 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55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栽種罌粟而製成鴉片,貯以待售,其栽種,製造及持有,均係達其 售賣目的之一種階段行為,縱令尚未售賣,而其前之栽種及製造行 為,自應為後之意圖販賣而持有行為所吸收,即應論以禁法第六 條之持有罪,原審依刑法 (舊) 第七十四條後段,從一重處斷,顯 屬失當。 (二) 禁法第十三條持有之罪,係關於持有鴉片或其代用品或專供吸食 鴉片之器具之概括的規定,必其持有行為,不合於本法其他各條特 別規定者,始受本條之支配,若意圖販賣而持有鴉片,既於第六條 有特別規定,即無適用本條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