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公告,應將登記內容為全部之記載。但依非訟事件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公告節本者,得僅公告其要點。
非訟事件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法人已登記之事項,登記處應於登記後三日內於公告處公告七日以上。
除前項規定外,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記處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告與登記不符者,以登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