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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施行法 EN
民法第二百零四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施行前,所約定之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亦適用之。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前項清償之權利,不得以契約除去或限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