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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民法 第十條定有明文,現在非訟事件法尚未頒行,按之我國習慣及法理,失蹤 人未自置管理人者,其配偶有管理權,無配偶者其最近親屬有管理權,本 件據原審確定之事實,被上訴人之父甲偕妻乙攜同幼子丙,於民國二十五 年外出謀生久無消息,均屬生死不明,是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為失蹤人甲之 最近親屬,認其對於甲之財產有管理權,就上訴人等向甲承典或為甲代贖 之田土房屋,得代為請求放贖與交還,自非違法。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之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為 民法第十條所明定。現在非訟事件法尚未頒行,按之我國習慣及法理,失 蹤人未自置管理人者,其配偶有管理權,無配偶或雖有配偶而已改嫁者, 其最近親屬有管理權。出典之不動產為兄弟二人所公同共有,而兄已失蹤 者,其弟向典權人回贖,固應得兄之財產管理人之同意,兄無配偶或其他 最近親屬為其財產管理人者,其弟就公同共有物有為其兄管理之權,自得 單獨向典權人提起放贖之訴。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民法第十條規定失蹤人失蹤後,未受死亡宣告前,其財產之管理依非訟事 件法之規定,現在非訟事件法尚未頒行,失蹤人如未於離去住所或居所時 自設管理人,其配偶或其最近親屬,自得為之管理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