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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施行前,評估標的已有採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模式之個案者,就該評估標的仍應依第三條所載定性及定量評估流程辦理政策評估通過後,主辦機關始得就所屬類別之其他個案續依第一條第二項辦理前置作業。
前項定性評估審核通過者,續行辦理定量評估時,應以個案履約成果,擬具定量評估報告,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效能提升:服務量、服務收益、服務品質、資產維護情形。
二、效率提升:設施或服務提早供給情形。
三、外部效益提升:經濟、社會、環境之影響。
四、風險分攤:風險配置及委託民間辦理之風險。
前項定量評估內容,不適用第五條之規定。
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政策評估作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0 日 ) EN
本辦法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共建設類別經政策評估通過者,主辦機關始得就通過該類別之個案,規劃採行有償取得公共服務模式辦理,並依本法及本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前置作業。
評估機關辦理政策評估,應於擇定評估標的後,擬具政策評估報告,召開專家會議審核,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定性評估:確認評估標的具必要性、優先性及迫切性。
二、定量評估:就定性評估審核通過之評估標的,確認依本法辦理較政府自行興建、營運更具效益。
定量評估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服務品質提升效益。
二、資產維護水準提升效益。
三、設施服務提早實現效益。
四、委託民間辦理風險值。
五、外部成本效益。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以量化方式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