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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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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
第 10 條
依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為訴訟文書送達者,於訴訟文書傳送至司法院服務平台時,發生送達之效力,並應由司法院服務平台以電子郵件通知受送達人。
前項情形,送達證書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紀錄代之。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
第 22 條
應受送達人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寄送書狀者,憲法法庭經應受送達人同意,得將電子書狀複本、開庭通知書、裁判及意見書傳送至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以為送達。
前項規定,於對受逮捕拘禁之人為送達時,不適用之。
第一項傳送,依憲法訴訟書狀使用科技設備傳送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情形,書記官應列印送達證書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