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調派辦事,指調派辦理審判事務或調派辦理行政事項。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第 10 條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各法院庭長之遴任,其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