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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條第一項所稱調派辦事,指調派辦理審判事務或調派辦理行政事項。
法官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 EN
法官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各法院庭長之遴任,其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